中新網5月15日電 國務院日前公佈《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》,7月1日起施行。根據條例,負有事業單位聘用、考核、獎勵、處分、人事爭議處理等職責的人員履行職責,存在與本人有利害關係的;與本人近親屬有利害關係的;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履行職責的,應當迴避。
  《條例》明確,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發生人事爭議的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》等有關規定處理。
  《條例》規定,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涉及本人的考核結果、處分決定等不服的,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覆核、提出申訴。
  《條例》還要求,對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,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事業單位人事綜合管理部門、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投訴、舉報,有關部門和機關應當及時調查處理。  (原標題:國務院:負責事業單位聘用等人員三種情況下應迴避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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