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4年12月31日,國務院法制辦就《企業裁減人員規定(征求意見稿)》(下稱意見稿)開徵民意。裁減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%以上的人員的企業,適用本規定。
   意見稿明確,企業需裁減人員,應當提前30日向本企業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需裁員的具體情形,並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資料或者相關證明。企業應當提出裁員的初步方案,包括裁員範圍、裁員數量和比例;被裁減人員的選擇標準;裁員時間及實施步驟;被裁減人員經濟補償方式和標準。企業裁減人員未履行提前30日說明情況或未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的程序的,工會或者職工有權要求企業重新處理。
   除法律規定的禁止裁員的情形外,意見稿規定,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,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員工不得裁員。
   企業確定裁員方案後,應當向當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交書面裁員報告,收到收訖回執10日後,企業可實施裁員,與被裁減人員解除勞動合同並支付經濟補償。
   據《法制晚報》  (原標題:連續工作滿15年 不得裁員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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